为深入贯彻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、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》(豫办〔2014〕31号)精神,进一步加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工作,规范服务内容,提高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、教育群众的功能,根据《烈士褒扬条例》和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烈士安葬办法》、《烈士公祭办法》、《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指引》等相关政策法规,制定本规范。
一、组织机构
(一)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。
(二)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,保护单位应为公益性事业单位,作为保护管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专设机构。
(三)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。
(四)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按照党章要求设置党组织,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,加强学习型、服务型、创新型党组织建设,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
二、制度建设
(五)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:免费开放制度;讲解接待制度;馆藏文物陈列征集展示及保护制度;烈士纪念设施维护保养制度;烈士安葬制度;烈士瞻仰凭吊祭扫服务制度;服务重大纪念活动流程;纪念活动礼仪程序;安全保卫消防制度;职工教育培训制度;职工会议制度;财务管理制度;环境美化制度等。
三、纪念设施
(六)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,提高建设水平,提升服务品质。争取将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经典景区(线路)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,创建A级旅游景区,拓展教育功能,扩大社会影响力。
(七)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,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,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,做到设施齐全、功能完备。
(八)协调有关部门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,设置保护标志,及时制止破坏、污损烈士纪念设施,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。
(九)合理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,对外公布开放时间,标明引导提示标志,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,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。
(十)烈士纪念馆(堂)要布局合理、主题鲜明、史料翔实,形式和内容统一,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,不断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。
(十一)烈士纪念碑亭、塔祠、塑像、英名墙、骨灰堂等设施要外观完整、清洁,镌刻的题词、碑文、烈士名录清晰,用字准确规范,无褪色、脱落。
(十二)烈士骨灰堂要保持洁净,烈士骨灰保管完好,摆放整齐有序,烈士基本信息记录完整。
(十三)烈士墓区要规划科学、布局合理。烈士墓形制统一、用材优良。墓碑碑文准确,字迹工整,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籍贯、出生年月、牺牲时间、单位、职务、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。
(十四)烈士纪念设施改建、扩建,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,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;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的,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并报民政部备案。
四、烈士安葬和祭扫服务
(十五)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烈士遗属做好烈士安葬工作,确保烈士安葬活动庄严、肃穆、文明、节俭。
烈士安葬一般采取以下流程进行:征求烈士遗属意见,签订协议;撰写碑文,并经该烈士遗属签字认可,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;篆刻碑文,修建墓穴,择日安葬;举行安葬仪式,仪式上宣读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迹,敬献鲜花或花篮,行三鞠躬礼。
(十六)积极配合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,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,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,做好引导、讲解等服务工作。
参瞻活动按以下流程进行:预约(方式:电话、网上、信函等);领取参瞻通知单;领取花圈及书写挽联;举行缅怀先烈仪式;组织参瞻纪念碑、纪念馆、烈士墓区等。
(十七)按规定申请和落实异地祭扫烈属的食宿等费用,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,不超标、不浪费,做好烈属的接待工作。
(十八)对年老体弱、身体残疾、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,要提供人性化服务,方便其进行参观、凭吊、祭扫等活动。
(十九)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活动,研究制定社会捐赠、志愿服务、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。
五、专项烈士公祭活动
(二十)每年烈士纪念日、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清明节、国庆节等节日,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办专项烈士公祭活动。
(二十一)专项烈士公祭活动开展前,要根据保护单位实际情况,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开展烈士公祭活动的建议方案,健全完善烈士公祭活动计划及应急预案,明确工作人员分工,准备必要的宣传资料和纪念用品。
(二十二)专项烈士公祭活动实施过程中,按照烈士公祭活动实施方案,组织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、烈士墓、参观烈士纪念陈列馆(室)等,做好引导、讲解等服务;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维护、交通管理、礼兵仪仗、消防、医疗、供电保障等工作。
(二十三)专项烈士公祭活动结束时,与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,对专项烈士公祭活动进行总结,编写简报,进一步健全完善开展专项烈士公祭活动的相关制度规定。
六、安全管理
(二十四)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,坚持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专项烈士公祭活动中,做到有机构、有制度、有预案、有演练。
(二十五)水、电、气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,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、防盗、防自然损坏的设施,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,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,确保完好有效,确保馆藏文物、烈士遗物、纪念设施安全。
(二十六)设置安全标识要合理、醒目,做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。
(二十七)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强,熟悉安全要求,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。
(二十八)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、工作部署、隐患排查、整改措施、宣传培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。
七、教育宣传
(二十九)加强文献史料、烈士英雄事迹的收集整理和研究编纂,与宣传、党史、地方志、文物、军史等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,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的实质内涵,增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。
(三十)注重做好烈士遗物、实物史料的征集、鉴定工作,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,充分发挥教育功能。对可移动文物要设立专门文物库房,分级建档,妥善保管,做到无丢失、无虫害、无霉变、无锈蚀。
(三十一)利用节假日、重要纪念日等参观、祭扫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,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,采取专题展览、烈士英雄事迹宣讲、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,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。
(三十二)积极开展巡展宣讲活动,有计划地组织流动小分队,深入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区、农村、学校、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和宣讲活动,宣传烈士英雄事迹。
(三十三)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,定期更新丰富“英烈网”展示内容,有条件的可建立专门门户网站,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。
(三十四)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、海报等,配备必要的休闲设施、绿化小品,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,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。
八、队伍建设
(三十五)要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、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。积极探索配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的新途径,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,配齐配强工作人员,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、甘于奉献的工作人员队伍。
(三十六)制定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计划,定期组织业务培训、进修和学习交流,鼓励工作人员考取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。
(三十七)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,开展职业道德教育,激励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,热爱烈士褒扬事业。
(三十八)加强讲解人员队伍建设,讲解人员应熟悉陈展内容和相关历史背景知识,服装统一、佩戴标志、仪表端庄、语言规范、讲解流畅,有外事接待任务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配备涉外讲解。
九、园容园貌
(三十九)园区规划应布局完整、合理、端庄、协调,建筑设施外观整洁,道路平坦干净,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无违章建筑。
(四十)注重绿化美化环境,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园内珍贵花木的保护工作,提高园林造型管理技术水平,使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,达到四季常青的要求,实现园林化。
(四十一)有专人负责公用设施、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,确保园区环境干净整洁,供水、供电、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。
(四十二)创新园区管理方式,努力实现从封闭、围墙式的管理向开放、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转变。
(四十三)建立名贵花卉、树种资料档案,各种优质花卉、树木要有登记、标记,做到规范管理。
十、服务管理质量评估与改进
(四十四)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制度,明确绩效责任、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,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,规范绩效考评办法。
(四十五)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奖惩制度,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、奖励。对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造成烈士纪念设施、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四十六)注重改进服务管理质量,通过设立意见箱、留言簿、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、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,取得服务质量、内容、方式、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馈。
(四十七)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,自觉接受监督,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、意见和建议,制定改进方案。
豫公网安备 41100202000626号
豫ICP备19008431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