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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
入园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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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园须知

烈士陵园是一个庄严肃穆的地方,为维护陵园环境和秩序,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文明、安全的革命教育场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《烈士褒扬条例》和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,特制订本《入园须知》,请自觉遵守。

1.严禁携带枪支、管制刀具、易燃易爆、有毒物品以及携带宠物入园。

2.不得攀折花草树木,不得乱丢瓜皮、果壳、烟头、纸屑等杂物,不得随地吐痰、便溺。

3.爱护园内的设施、文物、展品,严禁破坏、涂画、张贴、污损。

4.不得攀爬、坐卧、倚靠纪念烈士墓、纪念碑、纪念雕塑等纪念设施以及实施其他不尊重烈士的行为。

5.禁止展示、悬挂、张贴与弘扬英烈精神无关的旗帜、横幅、标语、电子信息码。禁止散发任何形式的广告、传单、宣传印刷品。

6.不得在园内随意播放扩音设备和从事广场舞等各类娱乐活动;不得在园内从事贩卖商品、乞讨、推销、传销、算命、占卜等活动;严禁黄、赌、毒、非法集会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7.未经政府有权机关许可并向烈士陵园管理处备案,不得在园内进行自媒体直播、拍摄、录播、无人机飞行等活动。

8.汽车、摩托车、自行车、童车等一律按工作人员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,禁止驶入和停放在烈士陵区。

9.对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、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违反本《入园须知》的,工作人员有权制止;破坏、污损园内纪念设施的,须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10.未尽事宜由本烈士陵园管理处负责解释和补充。